【性侵乘客】涉車廂內企圖強姦16歲酒醉女乘客 的士司機判囚
發布時間: 2022/03/02 15:01
53歲夜間的士司機於凌晨時分接載16歲酒醉外籍少女,駛至黃泥涌陽明山莊附近時,涉於車內企圖強姦對方,其後載少女到酒店睡覺,少女翌日醒來發現遭司機攬著,遂致電母親揭發事件。涉案司機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,今(2日)於高等法院被判監5年8個月,被告於法官退席後大呼「冤枉呀,冤枉人好得意咩」。
被告林少峯(現年54歲),案發時為的士司機,被控1項企圖強姦罪,控罪指他於2020年5月16日,在黃泥涌陽明山莊附近企圖強姦女子X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於案中沒有使用暴力,亦沒有計劃行事,案中唯一加重案情嚴重性為被告是的士司機。代表律師指,事主案發時雖然年僅16歲,但比較成熟,創傷報告顯示事主患創傷後遺症,並繼續跟進中。代表律師續指,被告於案發時誤解事主行為,以為事主欲跟他做朋友,並非蓄意企圖與事主發生性行為,望法官從輕發落。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刻意載事主到陽明山莊附近,明知在事主不會同意下企圖與她發生性交。被告自辯稱是事主先作主動,令他以為可與事主交朋友。暫委法官表示陪審團所作之裁決,反映並不接納其說法。
暫委法官斥責被告作為的士司機,其責任是運載事主到目的地,事主作為乘客相信司機,惟被告卻趁事主酒醉而犯下本案,令事主及其家人受創。暫委法官指,乘客須受保障,的士司機向酒醉女士埋手,會令公眾失去使用公共服務的信心。
暫委法官指,被告與事主為司機與乘客關係,案發時事主年僅16歲1個月,被告乘事主酒醉企圖與其發生性交,對事主及家人造成創傷,均為本案加刑因素。暫委法官強調,除了對犯案者施加懲罰外,亦須阻嚇同類案發生,被告的醫療情況及案中沒有使用暴力亦非求情因素,就企圖強姦罪判監5年8個月。
控方開案陳詞指,16歲事主X於案發前1天相約友人赤柱,事主喝醉後發生的事情已全無記憶。至案發日早上,事主於酒店房間醒來時,發現遭被告攬著,X驚慌下大叫,匆匆帶走個人物件後離開房間,並致電母親,其後報警。
被告被捕後稱於案發前晚上當夜更司機,並曾接載1名酒醉的外籍女子,被告稱曾「撩佢搞嘢」,之後便載她到酒店睡覺。控方指被告其後於警誡下承認曾「搞」少女,惟看不到對方有反應,遂以為對方同意。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時否認曾說過「搞」,並指沒有進入X的陰道,以及是X主動提議的,並同意與他發生親密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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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